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合乘行为并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原有版本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指导意见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定义,规范了合乘平台的经营行为,制定了合乘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的规定,并理顺了合乘分摊的费用等核心问题。
首先,合乘服务被定义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绿色共享出行方式。服务提供者需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并可选择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提供免费互助。
其次,对于合乘平台的经营行为,指导意见要求平台应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具备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确保平台运行可靠和数据安全。同时,平台还需对从事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背景信息核查,确保线下车辆及服务提供者与线上信息一致。
合乘服务提供者需如实提供个人及车辆信息,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合乘者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指导意见还规定,提供分摊出行成本方式的合乘服务,每车每日提供服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合乘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路桥通行费用等直接成本,不得按时间计费。